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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15-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曲沃县检察院 李彦良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是唯一的法律层面上的集体决策机构。目前,从基层检察院工件的实践来看,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尚需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一、当前基层检委会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1、议案多,议事少,检委会的领导职能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多年的司法实践将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对各类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检委会基本上成了“研究案件会”,很少讨论其他重大事项。而对于检察业务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往往由党组会、办公会、院务会替代,没有发挥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的领导职能。客观上,由于检察长们管的事情较多,委员会一般都有专项工作,加之基层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办事人员严重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检委会所决定的事项仍需提交问题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去具体承办和落实。多数情况下,检委会对所研究的事项停留在讨论、表决的层次上,委员们仅仅是参加会议,例行公事,行使表决权,至于在执行反馈上则较少过问或者无暇顾及,因而导致了执行的准确性、效率、效果不尽令人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权威以及领导和决策作用。

  2、听得多,议得少,检委会未能充分体现集中集体智慧。民主集中制是检委会的组织原则。实际上,基层检委会召开的随意性较大,往往是上午通知,下午就开会,甚至于随时通知召开检委会。无论是议案议事,事前都没能给委员留足充分的调查研究时间,而检委会往往需要当即决定,没有时间余地,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不了解情况或对情况了解不清楚的成员对所讨论的问题难以发表出深层次的见解,只能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委员们是通过听汇报了解情况,形成看法,根本做不到由表及里的细致剖析。就拿研究案件而言,基层检察委员会的基本做法是:办案人员汇报案情和适用法律及个人意见,科(局)长汇报本部门讨论意见,尔后主持人征求分管检察长意见,如果分管检察长与科(局)意见相一致,就基本上形成了检委会决议。显而易见,其他参会人员实际上就是凑人数,使检委会程序合法,这样的决议并未能充分体现检委会的集体智慧。如果汇报者“焦点”、“难点”把握不准,在适用法律上认识有偏差,难免导致检委会的决议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笔者了解的情况,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执法检查纠正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汇报者、部门、检委会一个调子无杂音,错案追究时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结果是不了了之。

  3、检委会委员职责不明,缺乏激励竞争机制,导致检委会委员责任感不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任务,但检委会委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考核办法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就委员而言,人大任命以后,既有了法定的身份,但其在检委会工作中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发挥作用如何,或者是在讨论问题时是正确意见多还是错误观点多等等,没有监管程序,人大不要求述职,上级院也不过问,组织部门也不考核。由于缺乏严格的考核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委员们有权无责。

  4、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不规范,制约着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基层院党组的办事机构是政工科,行政办事机构是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依照此通知精神,基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出现了三种情况,一是专设了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人员装备,但其是非法的,因为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没有检委办的机构设置,更没有编制。二是检委办和研究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这样的设置其机构合法但不合理,用检委会大量的工作去挤兑研究室日常工作,人员没增加而工作量加大了,致使两项工作都受影响。三是在办公室设置检委会专职秘书,这是把检委会日常工作和办公室行管职能捆绑在一起,凸现的依然是行政色彩。

  二、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改进检委会工作的对策

  1、司法体制改革中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纳入改革范围,而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并没有纳入改革范围,检察机关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积极稳妥改进检察委员会制度,淡化行政色彩,发挥业务决策作用。依法充实议事范围,着力提高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职能。确立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将事关基层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分析解决共性问题等检察业务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职能,统一划归检委会,坚持议案、议事两手抓,全面履行检委会职能。

  2、坚持民主程序,提高重大疑难案件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首先是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问题,要会前提供相关资料,给委员会调查研究的时间;检委会召开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员会发表意见前,不得对议题的处理或定性先做表态或提示性发言;检察长认为委员会对议题的分岐意见较大,可以决定对议题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院决定。再之,要确保每位委员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集思广益,从根本上保障检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决策科学正确。

  3、建立健全检委会工作考核管理机制。尽快出台检委会成员履行职责考评管理办法,将德、能、勤、绩硬化和细化,分解成易操作的若干条目、若干标准、若干等次,制定出考核办法,同时对每位成员每年的调研成果,有价值的建议,检委会发言中的重要观点和意见,以及对开展检察工作发挥的作用和效益进行统计和分析,纳入考评范围,采取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的方法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晋升级别工资和检察官等级挂钩,以增强检委会委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亦建立检委会委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述职制度,直接将委员履行职务情况置于权力机关监督之下。

  4、明确职能定位,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要明确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一是议题审核。对会议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规范议题材料制作;二是参谋助手。对于提交审议的案件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审核意见,供检委会参考;三是协调指导。及时掌握检察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检察长、检委会委托,协调检察业务工作,落实工作部署。要明确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督办职能。一是决议监督。对上会提请时间、材料进行审核,杜绝“临时动议”,仓促上会现象。确保检委会决策程序规范,符合要求。二是决议督办。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检委会报告。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三是责任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对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检委会决议造成冤假错案,依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求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责任。将检委会委员决议质量纳入目标考核,对检委会委员有重大过错者,向检察长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其职务。

  5、优化检委会委员结构,逐步去掉行政化色彩。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构成。可见,该规定具有明确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能力。因此,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优化委员结构,要把业务素质高、法治素养好的检察业务尖子、业务能手吸纳到检察委员会中,适当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待遇,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议事议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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