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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让庭审现场成为“廉政课堂”———曲沃县检察院联合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组织开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庭审旁听活动
时间:2024-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3月29日,曲沃县检察院联合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就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组织开展庭审观摩。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工作人员及10余家民营企业的采购、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参加此次旁听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曲沃某钢铁公司驻柳林煤焦采购员期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信息费名义向承运该公司拉运业务的货车司机收取30-50不等的钱款后,张某为上述人员提供拉运便利。截至案发,张某共收取50余万元贿赂款,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了起诉书,围绕该案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张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相关证据,并运用在案证据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基础上,向旁听人员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深刻分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从法与刑、情与理的角度进行了警示教育。此外,公诉人还当庭就企业人员高发、频发的罪名进行普法宣传,以算好人生“六笔账”提醒旁听群众要以案为戒,珍惜岗位,时刻自律。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充分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后,法院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第一次旁听案件庭审,既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也是一次生动的纪法教育。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将以案为鉴、自警自省,时刻严守纪法规矩,绝不抱有侥幸心理。”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一名企业人员感慨地说道。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警醒剂。此次庭审旁听活动,使庭审现场成为法治课堂,以失去自由、身陷囹圄的反面教材,为旁听人员敲响警钟,让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心存戒惧,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达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

  服务企业没有“休止符”,只有“渐强音”。曲沃县检察院将继续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更加丰富的法治元素,为曲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质提速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莫一时贪念,自毁前程,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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