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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说理第十一期】别把“面面”不当毒品,贩卖“面面”也是贩毒
时间:2023-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们那儿办事的时候桌子上都会放一盘这个,大家都认为办事没“面面”就没有“面儿”......——犯罪嫌疑人吉某这样说到。

近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贩卖“面面”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经依法审查,决定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吉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曲沃县公安局通过深挖涉毒线索,发现曲沃县北关村一名吉姓男子可能在贩卖“面面”。经缜密侦查,民警迅速锁定了其身份信息及活动轨迹,在北关村某单元楼民房中成功将吉某抓获,当场缴获标有“豆腐干”字样包装的“面面”一千多克,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现场缴获的白色粉末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吉某到案后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曾多次前往老家稷山收购“面面”,再以每小包25元、30元不等的价格在曲沃县内进行贩卖。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吉某贩卖的“面面”内含咖啡因成分,具有兴奋中枢神经系统作用,长期食用该“面面”极易让人机体产生依赖,几次后即可成瘾,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吉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毒品祸害无穷,不仅会对吸毒者身体造成很大伤害,而且还会对其家庭、社会都会产生极大危害。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擦亮识毒慧眼,增强防毒意识,筑牢拒毒防线,切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别让毒品毁了你的人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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