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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说理第十五期】抓前端,治未病——公益诉讼为禁限用农药筑起“防火墙”
时间:2023-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持续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残留 促提升”三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禁限用农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曲沃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在全县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检查行动。

履职过程

在抽检过程中,检查组一行走进田间地头,查看了豇豆的生长情况并当场询问了种植户的用药情况。

“禁限用农药我们肯定不会用,什么农药不让用我们就不是很清楚了,地里农作物长势不好,但也不知道该用什么农药”,“一般店里卖什么药,我们就买什么药,用什么药。”面对种植户的种种困惑,检察官遂联系到该乡镇负责人,在种植户农闲时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和解答农户种植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座谈会上,检察官与农业农村局分别讲解了禁限用农药的危害,并当场向种植户发放了《农药管理条例》、《禁限用农药名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册。办案检察官结合去年该院办理的“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在场人员阐述了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种植户科学用、合理用药,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降低农药残留,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此同时,检察干警向种植户当场发放了调查问卷,详细了解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并在村委会醒目位置张贴了《国家最新禁用和限用农药目录》。会后,曲沃县检察院根据本次调查问卷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从源头上遏制禁限用农药的使用。

一食一饭系心间,一餐一饮有监管。下一步,曲沃县检察院将继续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社会治理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联系,着力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全力守护群众“菜篮子”,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检察官说法】

随着农药制药技术的快速发展,农药的数量和种类显著增加,给广大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为了有效避免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影响,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各种农药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各种高毒、限禁用农药也随之流入农业市场。然而在禁限用农药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农药达 52 种,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达 16 种,部分农民对禁限用农药不了解、法律意识不强或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将使用过限禁农药的蔬菜瓜果投入到市场中,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

  蔬菜和水果是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它们富含的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对维持我们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但是蔬菜和水果在生长的过程中为了防治害虫的侵袭,通常会喷洒农药,我们在食用蔬菜和水果的时候,如果没有把蔬菜和水果上面残留的农药去除干净,会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所以在食用前尽量采用去皮、淡盐水浸泡、碱水浸泡、日光照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农药残留,这样才能保障我们吃的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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