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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说理第十七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想开就能开!
时间:2023-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记录经济活动的载体,既是货物交易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但如今,却有不少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个人私利,肆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朱某借用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甲、乙、丙三家空壳公司。自2021年起,朱某多次以三家公司的名义从外地人仇某处低价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三家公司通过与其他物流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等方式,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再行以票面金额3%-4%不等的价格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朱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经统计,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400余张,价税合计金额高达2亿余元,税额2000余万元,均已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巨大损失。

【检察官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正常的货物交易以“三流一致”为标准,即发票流、货物流以及资金流。而本案中,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票货分离的形式,从外地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合同和资金回流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朱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经济的温床滋生犯罪的萌芽。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不断上升,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但税收之根本源于民,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国家各项职能实现的物质保证。只有国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公平强大,才能让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更有活力。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偷税逃税,否则必将收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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