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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职责及办案流程
时间:2018-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科职责及办案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控告申诉办案工作,促进公正司法,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来信来访 

  第一条  接待来访由两人进行,接待时身着制服,配戴胸卡。与来访人接谈要认真审阅其材料,耐心听取来访者陈述,把来访者控告申诉举报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搞清楚。根据管辖规定,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即时明确答复或告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接收来访人的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受理、登记、请示、分流或其他处理。 

  第二条  接待人员接访后,要逐件填写来访卡,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通讯联络方式,反映问题摘要,并及时上网登记录入。 

  第三条  接待来访,应当要求来访人提交书面材料,对口头控告申诉的,接待人员要制作接谈笔录,接待完毕后,将笔录交来访人过目或向来访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盖章。 

  第四条  对集体来访接待后,接待人员要填写《集体访接待情况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网办理。 

  第五条  本院承办的案件诉讼当事人来访,接待人员应当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派人接访,属于送交材料的,经来访人同意,接待人员可以代为接收,登记清楚材料名称和页数,移交承办部门。 

  第六条  需要其他部门接待的,经科长同意,一般接访由接待人员通知有关部门接待;预约接待或特殊接待的,接待人员填接待通知卡,通知接待部门。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要立即报告科长并呈报分管领导,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接待,接待人员要详细制作投案自首笔录,属本院管辖的移交本院有关部门,不属本院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院检察长接待的,科长或副科长参与,制作接待笔录,填写《检察长接待卡》,检察长批办的,要及时落实,案件办结后,办案件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呈报报检察长。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无理缠访、不听劝阻严重影响正常接待的,接待人员应及时报告科长与法警队联系,派法警帮助维持秩序。特别严重的,接待人员可以直接报警。 

  第十条   所有来信由专人拆阅进行分类,及时按规定入网登记,按照信件类型在七日内分流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类信件、赔偿类信件、举报线索,及时进行审查;按规定分流和移送本院各部门。 

  第十一条   控告申诉的信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控告侵权、渎职犯罪的信件,登记后,归口移交反渎职侵权局审查处理,并通知反渎职侵权局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及时办理并向控申科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二) 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经审查初核后有错误可能的,移交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处理,并及时告知民事行政检察科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及时办理并向控申科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三)当事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的申诉,经审查确有错误可能,且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确定专人对申诉书、法院裁判文书、身份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原则上建议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五)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应由本院管辖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入立案前审查程序。应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移交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管辖外的控告申诉,审阅后转有关部门; 

  (六)对明显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承办人应制作审查报告,经科长批准后,直接答复申诉人。 

  第十二条  对来信申请刑事赔偿的,及时进行审查,对应有本院受理的赔偿申请,依照本规则刑事赔偿案件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院举报中心(控申检察科)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通过公民或法人的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接受举报。 

  举报人口头举报的,接待人员要做举报记录并由举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接受电话举报,应制作电话举报记录,填写电话记录卡,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直接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接待举报人要审查举报人身份,告知诬告陷害应承担的责任,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在移交线索时,接待人要明确告知举报线索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接访人员接待举报人,及时让来访人员填写来访举报登记表, 科室内勤对举报线索进行处理,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首次举报,由举报线索内勤填写《举报材料审批卡》,对受理线索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后,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按照领导批示办理;重复举报线索,填写《来访举报登记表》,直接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对无实质性内容的举报材料,登记后存查。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由举报线索管理人员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举报线索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归口分流。 

  第十八条  对实名举报的,应在受理举报线索后三日内,由举报线索管理人制作《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经科长审核后,以举报中心名义答复。举报人预留电话的,可以使用电话进行答复。来访举报的,由原接待人员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自侦部门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一个月内,应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第二十条  举报中心对科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自收到线索五日内,逐案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呈报表》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中心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自收到线索五日内,逐案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呈报表》呈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接到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备案的要案线索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及时将情况报科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纠正。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控告申诉科(本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七日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每季度对我院的来信来访情况、受理举报线索情况撰写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向自侦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举报初查工作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呈报检察长决定。 

  举报线索管理人员审查线索后、认为应当初核的,填写《初核案件呈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核理由,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认为有必要请示检察长的,需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初核案件一般应秘密进行。在初核中,承办人不得接触被控告举报人。确实需要与被控告举报人谈话的,需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并做好具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初核终结后,承办人应制作《初核终结报告》,填写《初核情况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经科长同意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一)经初核,认为有犯罪事实且性质明确的,移送本院相关办案部门或其他办案机关;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答复举报人, 

  (三)对尚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附相关调查材料,必要时可发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初核终结后,应在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以年度为单位,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进行奖励。特殊情况下,可进行个案单独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经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线索,本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后,由侦查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向举报中心推荐拟奖励人员和单位名单,共同研究后,报检察长审批,实施奖励。 

  第三十条  奖励名单和数额确定后,由财务科将奖励金转交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发放。 

    举报奖励后,由举报中心适时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赠奖励基金的,由举报中心受理,受赠后交财务科入举报奖励基金账户,财务科向捐赠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出具接受捐赠的票据。捐赠的奖励基金使用情况,举报中心以年度为单位向捐赠人通报。 

  第三章 刑事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部门管辖和办理下列刑事申诉案件:  

  (一).不服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及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除外)的申诉; 

  (二)不服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不服不立案和不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决定除外)的申诉; 

  (五)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六)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七)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刑事申诉申诉案件(须经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来信或来访,应进行申诉人资格审查,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但要审查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部门受理申诉人申诉时,应当要求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要制作申诉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刑事申诉受理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在七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复查的意见。对刑事申诉,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诉人的申诉,经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科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第三十七条  刑事申诉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科长批准,由内勤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八条  申诉人不服本院扣押款物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受理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经科长签注意见,移送作出扣押款物处理决定本院侦查部门办理,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本部门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由内勤负责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第四十条  刑事申诉批准立案后,经处长和主管检察长签批后,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与本院案管中心联系填写调阅案卷文书,调阅案卷。内勤负责同时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报送立案复查备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必须进行全案复查。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制作阅卷笔录,重要证据应当复制。 

  第四十二条  案件复查中,承办人应当询问申诉人,充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第四十三条  承办人在案件复查时,可以核实原案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证据和进行调查要拟定提纲,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承办人制作重新复核或鉴定报告,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复核或鉴定由承办人制作委托书,商请本院技术部门委托市院技术部门办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诉人在刑事申诉中对原勘验、检查、鉴定不服,要求重新勘验、检查、鉴定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诉人出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申请书,并按照技术部门提供的费用标准,请申诉人预交鉴定费用。预收的鉴定费由承办人交院财务科,案件复查终结后,承办人负责结算。 

  申诉人非因家庭困难而不在规定期限预交鉴定费的,视为申诉人放弃重新勘验、检查、鉴定,案件承办人要制作书面情况说明存档,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重新勘验、检查、鉴定。如申诉人对原决定或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系基于对原勘验、检查、鉴定不服所提出的,视为撤回申诉,由承办人制作《案件请示报告》,经科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撤销案件。 

  第四十六条  重新勘验、检查、鉴定,承办人应提前三日通知申诉人,征得申诉人同意聘请见证人一至三人,承办人还应询问申诉人是否要求勘验、检查、鉴定人回避,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七条  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应自接收案卷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需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或重新勘验、检查、鉴定的,经科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需再次延长的,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应在三个月届满之前,制作案件进展情况报告,说明不能办结的理由和案件进展情况,由内勤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一)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二)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查。 

  第四十九条  案件复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交科长审核。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承办人在汇报时,根据复查情况,要汇报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原案处理情况、原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四)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五)案件复查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六)复查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需呈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承办人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卡片》,由科长和主管检察长签注意见后,附《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一式十份,送交检察委员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申诉案件,承办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决定,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经科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向申诉人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二)对不服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在送达复查决定的同时,承办人要通知办案部门执行。 

   (三)对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复查后,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承办人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一式五份,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签批,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审查。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四)对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原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原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经科长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送达申诉人并制作送达笔录。同时,还要送达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第五十二条  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执行后,由承办人在七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本部门在复查不起诉案件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终止复查并制作终止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第五十四条  承办人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交内勤上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备案。同时,填写案卷移交清单、送达回证,将原调阅的诉讼案卷交内勤退卷。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立卷规定,建立刑事申诉案卷,内勤查收,移送归档。 

    

  第四章       刑事赔偿 

   第五十五条  本部门管辖下列刑事赔偿案件: 

  (一)管辖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情形,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案件。 

  受害人人身权被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本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管辖曲沃县人民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的案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未作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本部门提出赔偿申请的,由赔偿办公室(控申科)受理。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作口头申请,赔偿办公室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收到赔偿申请后,赔偿办公室填写《刑事申请登记表》和受理赔偿申请卡。 

    第五十七条  赔偿办公室收到赔偿申请后,经承办人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做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赔偿办主任(控申科科长)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 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 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  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五)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第五十八条  经审查,赔偿请求人提交材料不齐备的,承办人要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受理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经承办人审查,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或者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承办人要制作《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告知其不具备赔偿申请资格或者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第六十条: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诉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在申请赔偿。 

  (二)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也可以移送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五)对赔偿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以上情况,均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报科长同意后,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六十一条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案件,我院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处理认定的,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认定意见,并送达控告申诉检察科。 

  第六十二条  对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调取案卷法律手续,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签注意见后,交内勤办理调卷。 

  第六十三条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对有关问题需进行调查的,需拟定调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第六十四条  刑事赔偿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原确认可能错误的,赔偿办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通知案件原承办机关或部门重新审查。 

  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同时制作《重新确认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赔偿案件应在二个月之内办结。 

  第六十六条  对审查的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承办人填写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卡,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注意见后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报主管检察长审批,送达赔偿请求人并公开宣布。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如不服决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第六十七条  决定赔偿的或者接到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复议决定,由本部门负责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 

  支付赔偿金的,由赔偿办公室制作请示报告,通过本院财务部门,七日内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赔偿金,并按《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附相关材料。赔偿金拨付后,由案件承办人领出赔偿金,交负赔偿请求人,将收据交院财务部门。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赔偿办公室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后,应在三日内书面恢复执行情况,并附相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  做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如原案件承办人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造成案件错误的或者财政部门提出予以追偿的,由赔偿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和《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个人责任和追偿的数额,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由赔偿办通知院财务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人不服的不影响追偿的执行。 

  赔偿追偿款,由财务部门按照《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规定,上交财政局。 

  第六十九条  赔偿案件办理中,对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或者提请抗诉的,承办人应制作案件请示报告,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中止赔偿案件的办理。承办人制作中止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承办人制作案件请示报告,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撤销赔偿决定,已支付赔偿金的予以收回。 

  第七十条  赔偿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承办人应将《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文书移送内勤,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十一条  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确有错误的,提出确有错误的事实及理由,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赔偿案件办结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在七日内建立刑事赔偿档案,移送综合组内勤归档。 

    

  第五章  上级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中政委 、高检院、 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本院领导交办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属于交办案件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自接到上级机关交办函或本院领导批示后,内勤负责交办案件的承办人应在七日内填写《交办案件呈批表》,报科长审查,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必要时经检察长批示后,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或分流。 

  第七十五条  交办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专人根据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协助查办单位工作,以督办案件办理。 

  第七十六条交办案件办结上报本部门后,由专人拟制结案报告,报科长审核,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以院名义上报,属于人大要结果的案件将结案报告送人大联络督查室,由督查室上报。 

    

  第六章  办案责任 

  第七十七条  接待来访不允许与来访人发生争吵,不得训斥来访人,不得推逶当事人。 

  第七十八条  不得泄露举报人及举报的内容。 

  第七十九条  在工作中,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一) 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二) 泄露办案机密; 

  (三) 工作失职,致使案件处理错误,当事人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礼品或娱乐活动; 

  第八十条 本科工作人员有本规则第七十七条行为的,由科长对行为人提出批评。有本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经初步核实后报主管检察长和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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